徐贺在珠海金湾机场遭遇ldquo民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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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贺在珠海金湾机场遭遇“民航公告6号”经常飞的童鞋请注意了!

徐贺

年1月14日是阴历猴年的最后一次飞行,从珠海国际机场乘坐中国国航CA次航班返回北京,作为一个一年飞行70次10万公里的“老司机”来说机场是非常熟悉的地方,对于乘坐飞机尤其是机场安全检查的规则和套路更是了解,安检级别比较高的乌鲁木齐地窝堡机场和首都机场等更是经常走,所有随身携带的物品都是按照机场安检规则执行的,那些不能随身携带的物品从来不带到机场,经常做晚班飞机,为了早点回家,很少办理托运行李,等托运的行李非常耗时需30分钟左右。但是,没想到在猴年的最后一次飞行,在珠海金湾国际机场被拦了下来。

由于经常出差住酒店,洗漱的用品都是我自己带,用起来比较舒服。在珠海金湾国际机场安全检查时,安检人员打开我随身携带的洗漱包,要求我把包中的洗发水拿出来托运或者单独邮寄不能带上飞机,其他的比如牙膏、洁面乳和护肤露等可以带上飞机。

这个要求让我挺诧异的,我携带的洗发水都是毫升装以下的,自己理解没有超标呀,全国飞了这么多的机场,还没有哪一个机场不让我带上飞机让我托运的呢?

安检人员的解释就是按照他们的规定洗发水不让携带,也给我看了一个放在安检区的文件,文件中没有写洗发水不让带上飞机,只是说了毫升的限制。我问安检人员,是否有民航总局的公文来解释这个政策,即使没有正式的公文,有个电话请示记录等我也认可。但是,也都拿不出来,就是说洗发水不是化妆品,化妆品毫升的以下的可以带上飞机,一再强调他们上级就是这么要求的。我一看这架势基本也没法沟通,并且登机时间也快到了,我就只好让步了,把随身携带的洗发水给扔掉了。

作为一个经常飞行的人,并且自己又是从事税务咨询工作的,工作中整天和政策文件以及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的机关打交道,心里非常不甘(研究文件政策的“职业病”又犯了),得把这个事情弄清楚了,是珠海金湾机场的安全人员太严格呢,还是本来有政策明确规定了,安检人员没说清,自己也没弄明白呢?等上飞机后,趁着没有起飞我就开始在手机上百度各种民航总局的政策文件。

年12月2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了“关于发布《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》和《民航旅客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物品目录》的公告(民航公告6号,以下称“6号公告”)”,6号公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。6号公告中的《民航旅客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物品目录》规定,旅客乘坐国内航班时,液态物品禁止随身携带(航空旅行途中自用化妆品、牙膏及剃须膏除外)。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妆品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(每种限带一件、盛放在单体荣器不超过ml的容器内、接受开瓶检查)方可携带,牙膏及剃须膏每种限带一件且不得超过g(ml)。

而之前乘坐国内航班携带化妆品的规定执行的是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禁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公告》(2号,以下称“2号公告”),2号公告规定,旅客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妆品,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,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毫升,并应置于独立袋内,接受开瓶检查。

6号公告规定“已有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,按照本公告执行”,也就是说随着年1月1日6号公告的执行,之前国内航空旅行携带化妆品规定的2号公告的相关条款已经不再执行,相关事项统一按照6号公告执行。

对于6号公告和2号公告的规定,可以发现主要有以下两个变化:

1.2号公告规定的是“旅行自用的化妆品”,而6号公告进一步强调为“航空旅行途中自用化妆品”,也就是能够随身携带的必须是航空旅行中自用的化妆品,若是到了目的地才使用的化妆品也不应该在可随身携带的范围中,必须托运了。

2.2号公告只是简单的规定是“化妆品”,而6号公告不仅仅规定了是化妆品,而且还另外增加了“牙膏及剃须膏”。

再回到我前面所遇到的问题,究竟乘坐飞机是否可以随身携带洗发水(毫升以下)?结合之前执行的2号公告和年开始执行的6号规定的,应该有以下两个焦点问题:1.洗发水是否属于化妆品?若不属于化妆品则不能随身携带;2.洗发水是否属于航空旅行途中自用化妆品?

对于第一个问题,洗发水是否属于化妆品。6号公告中并没有对化妆品的范围做一个明确的规定和解释,这一点就没有税收文件做的规范到位,比如对化妆品征收消费税,税收政策中会规定什么是化妆品。既然民航局的6号公告中没有明确的规定,那就应该按照一般性或者行业性的界定来判断。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《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》(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号)规定,化妆品是指以涂抹、喷、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,施于人体(皮肤、毛发、指趾甲、口唇齿等),以达到清洁、保养、美化、修饰和改变外观,或者修正人体气味,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。从国家质检总局的文件规定来看,用于毛发的达到清洁作用的应该属于化妆品,而洗发水正是有此功能呀。当时珠海机场的安检工作人员和我解释说,洗发水不是化妆品。从现的分析来看,在中国民航局没有解释化妆品的范围前应该执行行业的划分规则,洗发水应该作为化妆品处理,护肤露等都可以带上飞机,为何洗发水就不能带上呢?

对于第二个问题,洗发水是否属于航空旅行途中自用化妆品。这个问题中国民航局也同样没有解释,没有具体解释什么是航空旅行中自用的化妆品,这个问题似乎也没法解释,牙膏和护肤露等可以带上飞机,说他们是航空旅行自用的化妆品,而洗发水不是就不能带也不合理呀,难道坐飞机过程中刷刷牙擦擦脸是合理需求,洗洗头就不是合理需求啦?

通过上述分析,我个人认为珠海金湾机场在执行6号公告中存在一定的问题,在没有中国民航局正式文件的情况下擅自扩大了不能携带的范围。虽然6号公告年1月1日执行,但是我1月份飞了首都机场、广州白云机场和海口美兰机场都是可以携带洗发水(毫升以下)的,只有珠海金湾机场不让携带,不知是其他机场没及时让6号公告落地,还是珠海执行的过于严格。

另外,这个事情也体现出中国民航局文件出台的似乎不严谨,政策法规部门的审查也不严格。现在的乘坐民航旅行的人越来越多,他们出台的政策涉及到的行政相对人也不少,这样的政策应该做的细一些,对相关的公告应该有必要的官方解读稿和答记者问,尤其是重要的普遍的政策调整涉及到大部分旅客的,这一点做的就明显没有税务领域的文件办文质量高和接地气。

之所以对这个问题这么不甘心,主要原因就是不想托运,这个问题很多经常出差的男士都应该会遇到,男士出差本身带的东西就少,也没啥可托运的,仅仅是因为带了一瓶洗发水或者沐浴露(毫升以下)就得办个托运实在是不值得,更主要的是耽误时间,托运这么一小点东西在出机场时就得至少多花30分钟以上的时间,经常出差的人很多都坐晚上的航班,到机场已经很晚了,再花个办个小时等托运实在不值得。

另外,让人费解的是同样是洗漱护理用的东西,其他的牙膏护肤露等都可以携带,为什么洗发水不能呢;若是从飞行安全的角度考虑,香水作为化妆品可以带上飞机,而洗发水不能带上飞机,香水的易燃性可比洗发水高多了。这里的政策导向和立法背景是什么呢?希望中国民航局对这个刚刚实施的政策能做进一步的解释说明,减少实际执行中的争议。

若是哪位朋友认识中国民航局公安局(6号公告的办文部门)或者政策法规司的可以帮着咨询一下,看看到底是什么政策背景和目的。

徐贺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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