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

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

财税〔〕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
为了引导合理消费,经国务院批准,现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取消对普通美容、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,将“化妆品”税目名称更名为“高档化妆品”。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、修饰类化妆品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。税率调整为15%。

高档美容、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(进口)环节销售(完税)价格(不含增值税)在10元/毫升(克)或15元/片(张)及以上的美容、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。

二、本通知自年10月1日起执行。

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

年9月30日

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

财关税〔〕48号

海关总署:

为引导合理消费,经国务院批准,对化妆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,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一、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,具体如下:

(一)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。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/毫升(克)或15元/片(张)及以上。调整后的税目见附件。

(二)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%下调为15%。

二、本通知自年10月1日起执行。

附件: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

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

年9月30日

附件:

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

序号

ex

税则号列

商品名称

税率

1

ex

香水及花露水

15%

2

ex

唇用化妆品

15%

3

ex

眼用化妆品

15%

4

ex

指(趾)甲化妆品

15%

5

ex

粉,不论是否压紧

15%

6

ex

其他美容化妆品

15%

备注:1.“ex”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。2.仅对上表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/毫升(克)或15元/片(张)及以上的商品征收消费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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