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
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
财税〔〕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为了引导合理消费,经国务院批准,现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取消对普通美容、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,将“化妆品”税目名称更名为“高档化妆品”。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、修饰类化妆品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。税率调整为15%。
高档美容、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(进口)环节销售(完税)价格(不含增值税)在10元/毫升(克)或15元/片(张)及以上的美容、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。
二、本通知自年10月1日起执行。
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
年9月30日
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
财关税〔〕48号
海关总署:
为引导合理消费,经国务院批准,对化妆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,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,具体如下:
(一)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。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/毫升(克)或15元/片(张)及以上。调整后的税目见附件。
(二)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%下调为15%。
二、本通知自年10月1日起执行。
附件: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
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
年9月30日
附件:
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
序号
ex
税则号列
商品名称
税率
1
ex
香水及花露水
15%
2
ex
唇用化妆品
15%
3
ex
眼用化妆品
15%
4
ex
指(趾)甲化妆品
15%
5
ex
粉,不论是否压紧
15%
6
ex
其他美容化妆品
15%
备注:1.“ex”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。2.仅对上表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/毫升(克)或15元/片(张)及以上的商品征收消费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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